返程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docx
目录 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7 11 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动登记 19 12 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购汇审批 20 13 注销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境内居民特殊公司注册 21 14 境内机构不能接受境外投资资金汇出 22 5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和注销 23 附件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16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及结汇 24 1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审批、登记、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法[2002]5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 外商投资公司境内再投资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接受境内再投资的基本要求。 信息记忆流程,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须分别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和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境外投资者须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被投资公司视为直接方。 股东登记。 由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外汇局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返程投资”。 4.外国投资者。 投资企业应当完整登记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和金额; 跨境人民币和跨境现金流入总额不得超过注册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出资金总额。
外汇局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区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投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预回收所得可用于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外债可转为资本金。 出资方式 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外汇局完成登记后,在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和复印件。特殊的商业印章。 若境外投资者前期未结清全部外汇费用,原币种将转入资本项目继续结汇使用,系统投资方式将登记为境外汇款。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将已结清的前期费用作为投资,投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清。 对于中外合作能源矿业项目,外国投资者及具体项目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企业可以在英国和中国选择地点办理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登记。 但是,设立的银行不需要开立资本账户。 资本结汇应当遵守银行结售汇的相关规定。 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时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和税务管理问题的交流》(对外经济贸易法[2002]575号)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办理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股权转让方提供营业凭证,开立资产变现账户。 境内再投资、并购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受境内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和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须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黄金产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委员会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由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参见本操作指南《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审核原则第一条)。 4•被收购境内企业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3个月内获得批准的:企业收到批准证书和无加注的营业执照后,进行变更操作在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中删除“注释”二字。 逾期未取得未注明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汇局通过系统业务控制功能暂停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业务。 3个月内有效。”公司收到无“备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将删除“2个月内有效”字样。在删除“备注”字样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境内外企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注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其投资登记将被终止。公司基本信息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至股权并购前的状态。
外国投资者投资黄金行业应全面登记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和金额; 跨境人民币和跨境现金流入总额不得超过注册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出资金总额。 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慕享操作指引》办理公司信息登记手续。 八、外汇局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投资方式,并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 9•外汇局登记完毕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备案金额、H期限并加盖外汇局业务印章,并留存复印件背书和专用印章。 简单的一块。 10.境外投资者收购A股上市公司并持股5%以上。 本项目信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和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关于核准适用登记管理法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适用登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外资企业字[2006]81号)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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