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合约指引(征求意见稿)》解读
原创声明: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所专栏作家创作。 经独家授权出版。 欢迎个人转发。 未经授权,禁止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 违反者将被起诉。
监察君近期组织的实践研讨会如下:
[F018]产业合作、PPP与并购融资实务研讨会[6.25-26|上海]北京7月
[F021]不良资产处置及不良损失追收及重点案例分析[北京7月2-3日]详情请联系刘老师电话/微信; 杨老师微信; 具体报名信息及研讨会大纲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关于《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合约指引》
(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6年5月,《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合约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10月8日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约指引》进行了修订,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差异。单一客户和特定多个客户日益明显。 因此,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区别对待,分别制定合同指引。 现笔者对具体的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析解读。
一
风险披露
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中明确规定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披露声明的必要规定。 资产管理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认购和认购计划份额前,应当充分告知资产委托人。 披露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 (一)提示资产委托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特征管理业务等,以及资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 业务资质,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 (二)提醒资产客户综合考虑自身因素,谨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提醒资产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以及投资期货产品的特定风险; (四)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止损比例时,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的资产仍存在损失 对于超过止损比例的风险,资产管理人不对该资产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客户以任何方式获得最低回报或分担损失; (五)无论资产管理业务是否盈利,资产委托人均应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六)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资产委托人一经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自资产管理计划全部退出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上述条款是《征求意见稿》针对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特有的条款,可能会考虑多客户的特点,明确成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时间。
(一)从“客户”到“资产客户”,从“期货公司”到“资产管理人”
早期《期货经纪服务合同》涉及的主体是期货公司和客户,因此2012年10月8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仍然使用“期货公司”和“客户”两个表述,但自此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再是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而是资产委托人将委托财产交付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按照《资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给资产管理人。 《合同》同意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投资。 前者是委托关系,后者是“信托关系”(资管计划中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信托关系尚有争议,但从立法动向和共同行业来看观点认为,两者都倾向于解释为一种信托关系,而且,由于期货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股票和期货,因此期货资管计划一般可以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法。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持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从事证券投资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应视为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相应法律。 该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应当载明资产委托人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资产应当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资产不少于100万元或约定的较高数额;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产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包括资产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前述新增部分符合《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资产委托人应当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完整。合法,并确保委托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符合相关反洗钱规定,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产品及其风险,了解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并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管理人是期货公司或其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相关表述参见《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此外,资产管理人还应对资产客户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资产客户所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与其身份、财产、收入状况、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等相一致。宽容。 进行调整,确保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匹配。
(二)资产托管人及其资质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载明资产托管人信息(如有)。 同时,《资产管理合同》还应当明确资产托管人的声明和承诺,要求其承诺按照勤勉、诚实、审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受托资产,并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托管人职责。 上述职责属于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资产托管人不得通过《资产管理合同》予以排除。
三
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载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风险级别及适用人群、投资范围等。以及投资策略、期限、销售方式及认购费用、管理托管及其他合理费用、资产份额登记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合同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数额、份额级别、委托管理期限、增减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上述“增收委托资产……”的表述应为具体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中常见的对应概念(如申购、赎回)。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赎回等事项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赎回、转让等相关事项。 程序和方法。 因此,《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开户日期及其条件,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资产客户可以申请赎回,但赎回后须继续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资产客户的赎回可能导致其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必须一次性赎回; 资产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 ,应保证资产委托人数量连续不超过200人。 若发生巨额赎回,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安排延期赎回。
四
资产管理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等
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设立及生效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资产委托人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 前述规定表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是书面签订的正式合同。
目前,不少期货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对合同成立、效力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等基本概念仍存在混淆。 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第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6年12月17日《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投资者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四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私募基金合同的签订方式;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三)私募股权融资失败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合同指引内容,原则上设立合同基金,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契约基金合同》生效后,各方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受法律约束; 否则,按照约定执行。 自私募基金设立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可以公告设立私募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此次发布的《契约型基金合同》比期货资管业务中常用的资管合同更符合法律逻辑、更合理。 避免了资管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真空区,也明确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目前,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普遍约定《资产管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但合同不生效),并在备案完成后生效。 但上述约定带来的问题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成立后至生效前期间,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账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等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在上述登记备案完成后生效(部分资产管理合同仅约定合同生效,但未约定管理人何时公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 这些协议存在法律缺陷。 首先,《资产管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但合同不生效)。 资产管理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即可行使、履行资产管理合同。 该义务处于合同生效前阶段,缺乏合同效力的支持。 其次,备案完成后才宣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实际上混淆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区别,因为备案是为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备案。 备案是否完成与资产管理合同是否生效无关。 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并且将完成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混淆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募基金需要将完成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非公募基金合同则不需要。 注册是生效的前提条件。 因此,宣告《资产管理合同》备案后生效,就是将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错误地适用于非公募基金,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的设立与“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的设立和生效混为一谈。资产管理合同”。
因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成立、生效的法律逻辑应为:《资产管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条件(公告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收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后,即可在相关交易场所和登记机构开立交易、清算等账户进行投资操作。 根据前述规定,《资产管理合同(非公开发行)》的成立及生效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为基础,而非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也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但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完成之前不得进行投资和运营。 上述约定更符合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性质,即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 ,而不是基于国家机构和自律协会的意愿。
资产管理人及关联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关于关联方自有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方自有资金在单个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份额合计为: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者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 关于资产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配偶,参与公司单项投资的份额总额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2、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期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合同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信息以及资产管理人无法履行备案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备案完成,资产管理人将根据资产客户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数额,向资产客户退还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资金和利息。 资产管理计划非开放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取。 但开放期间,经资产客户申请并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可以进行赎回或提现,涉及大额赎回或其他不能接受赎回的情况。 提出申请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将提现申请推迟到下一个开放期,也可以由资产客户单独提出。
目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以通过交易所或协议方式挂牌转让。 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客户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转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向合格投资者。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常见的转让场所。
3、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终止
此外,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也存在不少混淆。 例如,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等同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也是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实际情况问题是,不少《资产管理合同》均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最后分配、委托财产的清算和处置等事项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 也就是说,如果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与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相等的,前述分配和处置活动将在《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进行。 《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 因此,现行《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因此,笔者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部分内容,明确区分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和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自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之日起计算至约定期限届满日(延期或提前终止除外),《资产管理合同》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使为基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完毕,或者约定的条件得到满足。
五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合同应当载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投资管理人、期限、销售方式和认购费用、管理托管等合理费用、资产份额登记、 ETC。 。 前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内容也可以在《投资咨询协议》中约定,但应注意保持《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咨询协议》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若不一致,应确保《投资咨询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比《资产管理合同》更为严格,防止资产管理人因资产委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其管理义务。 此外,《资产管理合同》中需明确投资策略,但应注意避免投资策略中出现明示或暗示的资金保证、收益保证条款,如:通过XX投资保证超额收益策略、保证绝对收益等。
资产管理计划开展投资活动的,应当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合同应当明确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所谓专用账户,是指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 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与单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前述问题上有所不同。 单客户资管计划无需募集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客户即可缴纳认购资金,但特定多客户资管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募集期满前存入募集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并完成备案后,募集的认购资金将存入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六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资产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和绩效报酬,并承担委托资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税金等费用; 第十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按照协议收取委托资产运营中产生的管理费、绩效报酬、交易费用、税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载明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因委托资产运作而发生的交易费用、税金及其他费用的种类、支付方式等。因此,《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应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业绩报酬、投资咨询费、估值清算等基金外包业务费用,以及受托资产运作中产生的交易费、税金等费用。 种类、支付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并就交易所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调整相关费率时的后续处理方式达成一致。 上述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并优先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由资产管理人按照协议支付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附有费用清单,列明委托资产支付的全部费用。 资产管理人应当向资产委托人说明种类和支付标准,由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
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人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时,应当向资产托管人发出资金划转和其他资金收付的指令。
一般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章样本及授权人签名,并提前书面告知资产托管人名单(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有权发送转账指令的人员(上述名单)。 所列人员统称为“授权人员”)。 授权通知书应当包括被授权人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章和签名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它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其有权发送该指令。 人员身份识别方式、授权通知书应当由被授权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应当与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中应当注明授权生效日期。
资产管理人发出划转指令并管理委托财产时,应当向资产托管人发出资金划转等指令。 指令应当载明付款原因、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信息,并加盖预留印章和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 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式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的转账指令进行正式审核,核实指令书面内容是否齐全,并核对印章、签名是否与预留印章、签名一致。样品。 审核无误后,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办理。 协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迅速履行,不得拖延。 若有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将立即联系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出错误指令的情况包括指令发送者无权或超越权限发出指令、指令信息不正确、指令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等。资产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责时发出的指令有错误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八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分配等事项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合同应当载明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终止的原因以及财产清算的相关程序和内容; 此外,根据“评论草案”的第20条,合同应指定如何分配资产管理计划。 终止资产管理计划后,资产经理应在将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的财产清算,然后将其分配给资产客户,并优先支付(1)资产管理费; (2)资产监护费; (3)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费; (4)银行监护帐户中的资金和解和汇款费; (5)合理的费用,例如开放和取消资产管理计划的帐户; (6)合理的费用,例如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 (7))第三方机构费; (8)根据法律和本合同中规定的委托财产支付的其他费用。 在扣除上述费用和支出后,如果委托财产的剩余部分,资产经理将根据资产托管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股份的等级,持有金额或比例将其分发给资产信托公司。 根据“评论草案”的第21条,资产信托员获得资产经理分配的资金后,合同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解释每一方的税款。
九
管理计划披露
根据“评论草案”,合同应声明资产经理应定期准备并向资产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报告应描述投资经理的概况,周末资产分配,周期净值以及报告期内风险控制状况。 ,管理费,绩效报酬,交易费用,税收和其他费用等; 并且,资产经理应在合同中通知资产客户,可以在中国期货协会网站()基本信息(例如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指示和风险特征)上查询资产经理的资产管理业务。
此外,资产管理器有义务为资产客户提供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报告,并迅速将托付资产损失的损失通知资产客户。
资产经理可以代表资产管理计划雇用投资顾问和其他第三方机构,以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咨询和其他服务,但是应明确规定雇用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督程序在“资产管理合同”中。 新规定阐明了第三方机构(例如投资顾问)的信息披露程序,以及监督和管理第三方机构的具体程序。
-------------- [6月至7月的财务监督| 高级活动]
活动简介:银行间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演讲厅
1)在第一天(6月25日)的早晨,我们有一家知名证券公司的固定收入部门负责分享银行间业务的基础和未来方向以及十年技能,完善和分享; 内容包括:证券公司,银行财务管理,工业投资和融资业务金融跨行业合作实践; 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融资模型创新和财务跨行业合作;
2)在第一天(6月25日)的下午,我们有财务监督研究所的创始人进行讲座:银行财务管理和行业间监督以及对最新政策的解释;
3)第二天(6月26日)上午,我们邀请了新的智囊团“中国PPP研究所”的专家以及来自国家联合股票银行总部的合并和收购业务的专家,为以下方式提供讲座:解释PPP项目的最新促销政策和趋势;
4)第二天(6月26日)下午,我们邀请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Co.,Ltd.的助理,并同时担任国际并购和投资研究所的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的演讲:合并,收购和重组的上市公司及其衍生性商业模式的演讲;
注册方式?
刘老师: 杨老师: 主管微信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